香港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2006/05/22
计划的适用范围
本计划适用于下列人士:
ü 外国国民(阿富汗、阿尔巴尼亚、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);
ü 澳门特别行政区(澳门特区)居民;
ü 中国籍而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分的人士;
ü 无国籍但已在外国取得永久性居民身分,并持有确实可以重新进入该国的文件的人士;以及
ü 台湾居民。
资格准则
1. 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,才有资格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:
2. 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;
3. 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,拥有不少于港币650万元的净资产;
4. 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,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,把不少于港币650万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,其中存款证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。
5.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;以及
6. 能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,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获许投资资产类别
ü 房地产
ü 金融资产